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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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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2016-03-02 1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商洛学院校友总会,英译名:Alumni Union of Shangluo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商洛学院校友自愿组织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建立校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密切联系,加强了解,增进友谊。继承和发扬商洛学院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总结经验,开展各项活动,为母校建设、为地方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商洛学院,地址在商洛市北新街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母校同国内外校友的联系,加强了解、增进友谊;

(二) 建立与各地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交流经验,互相促进;

(三) 开展利国、益民、助校的各项活动;

(四) 搜集、整理校史资料,撰写回忆文章,通过校友刊物随时报道学校的教学、科研、发展建设情况及校友的成就。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填写校友登记表;

(三)本人为商洛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商洛学院校友:

1、原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等;

2、原商洛师范专科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等;

3、原商洛农业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等;

4、曾在陕西师范大学商洛专修科、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商洛农业学校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5、商洛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6、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四)商洛学院各地校友分会和所属系(部)校友会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校友登记表(会员证);

(二) 各地校友会签署意见,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商洛学院发给校友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利国益民,助校活动;

(三) 对校友会和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战略预测和咨询服务;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会章,关心并支持校友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学术交流;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积极向有关校友刊物投稿,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校友证(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由学校主持工作的书记或校长担任,各地校友会负责人为自然副会长。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对外代表本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会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校友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商洛学院给予的必要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本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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